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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和建设得到促进。加强了城市污水厂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污水资源利用化而指定的标准方案。发布时间为2002年12月20日,实施时间为2003年8月5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颁布。
标准分级
1.1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工艺,以及污水处理厂的排入地表水域功能和目标保护。将控制污染物的标准值分为一、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B两种标准。一类重金属的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需分级。
1.2 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水用的基本本妖为一级标准的A标准。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引入城市的湖河作为景观用水用途时,可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1.3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入到国家和省重点流域或者湖泊、水库等半封闭、封闭的水域时,可以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排入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的水域时。可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1.4 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到GB 3838地表水Ⅳ、Ⅴ功能水域或者GB 3097 海水三四类海域时,可执行二级标准。
1.5 依据当地的经济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非水源保护区与非重点控制流域的污水处理厂,需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的时候,需要执行三级标准。但务必预留二级处理设施位置。分期要达到二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指对城市中进入到的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2.2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的生活污水,政府机关、各个机构、以及各种公共设施的排水,和可以排入到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与工业废水。
2.3 一级强化处理
在净化工程常规污水处理一级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技术、不完全生物处理或机械过滤等,以提高污水一级处理效果的工艺。